「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賴瑞隆
賴瑞隆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其邁
陳其邁
趙正宇
趙正宇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徐國勇
徐國勇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羅致政
羅致政
段宜康
段宜康
林靜儀
林靜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並於校務會議經參加表決者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前項之合併計畫經大學校務會議同意後,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需另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需另經董事會同意,方得報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於校務會議經參加表決者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鑑於大學合併涉及修改團體組織章程,且應於執行前取得校內共識,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中關於重大事項表決之特定額數精神,規範大學合併計畫執行前需經校務會議同意之表決額數。 二、針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特殊性質,另行敘明需經所屬地方政府與其董事會同意。 三、本項之合併計畫為由上而下之推動方向,秉持尊重大學自治之精神,明文要求相關合併計畫亦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後方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