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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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二十二條 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原眷戶未逾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經原眷戶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改建說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連署提出申請之眷村,不辦理改建。 主管機關同意前項申請並辦理改建說明會,應以書面通知原眷戶,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及完成認證,始得辦理改建;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未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完成認證之眷村,不辦理改建。 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原眷戶應由實施者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不得再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各項輔(補)助款。
委員黃昭順等21人提案: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意旨,認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未臻妥適;另為避免經註銷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持續占用眷(房)地,影響眷改土地之活化及處分;考量訴法排除程序冗長,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之執行進度,準此,對於強制執行完畢前之不同意改建眷戶,經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得予以拆遷補償、部分輔助購宅款、價購零星餘戶及享有優惠利率購宅貸款等輔助,以加速眷(房)地收回及本條例之立法意旨,爰增訂第五、六項。 審查會: 一、維持現行法條文。 二、委員黃昭順等21人所提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意旨納入增訂於第二十二條之一。
(修正通過)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並得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 前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亦同。 前二項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劉世芳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條例照顧眷戶之精神,保障眷戶之基本居住權益,解決並避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衍生之爭議,特增訂本條條文。 三、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妥適;以及近期眷村改建過程中,不同意改建之弱勢原眷戶遭法院強制執行之人道爭議。爰修改增訂本條條文,賦予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請求價購或承租完成改建之眷村零星餘戶,或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之規定及標準提供安置就養,以維護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基本權益。 委員劉世芳等6人修正動議: 第二十二條之一 原眷戶因不同意改建,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配合騰空點還房地後,按同一基地之同意戶領取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 前項眷戶並得請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之一協助: 一、優先價購或承租依本條例完成改建眷村之零星餘戶。 二、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章退除役官兵就養之規定及標準,於六個月內完成原眷戶及其共同生活者安置就養。 前二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查會: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