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吳思瑤
吳思瑤
蔡培慧
蔡培慧
鄭運鵬
鄭運鵬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明文
陳明文
賴瑞隆
賴瑞隆
蕭美琴
蕭美琴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趙正宇
趙正宇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國書
黃國書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徐國勇
徐國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直轄市和縣(市)政府透過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於民間新建建築物提供部分容積樓地板面積供作社會住宅使用,且其集中留設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本款之建築容積獎勵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直轄市和縣(市)政府依本款所取得之社會住宅不得低於建築容積獎勵之百分之十。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二十三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我國目前自有住宅比例較出租住宅比例高出許多,加上房價高漲的影響之下,年輕人以及中低收入戶除無法承購住宅外,亦不能在合理以及可負擔的租金範圍內,找到安身立命之處。為解決此一問題,增加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為可行的方式之一。惟鑑於我國政府財政之限制,實無法在短時間內運用大筆預算直接興建社會住宅,故本條新增第四款,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取得和民間合作之法源依據,並以容積獎勵的方式,由民間取得一定比例之住宅作為出租之用,以實現居住正義之要求。 二、原條文第四款配合新增第四款做條款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