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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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因天然災害發生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其中五日薪資照給,其餘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中五日有薪、二日不支薪,惟勞工請假規則中卻將家庭照顧假併入無薪事假計算,標準明顯大不相同,突顯勞工的相對被剝奪感。家庭照顧假的標準不應有勞工與公務員之別,應全國一體適用,故增列勞工比照公務員家庭照顧假之規定,其中五日薪資照給。
二、目前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宣布停班,當日仍可支薪,如未宣布停班,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若家中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也可適用有薪之公假規定。為建構友善家庭之就業政策,將天然災害發生須受僱者親自照顧之情形,納入本條家庭照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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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本法本次修正之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五日給薪之規定,宜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同時施行,爰規定授權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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