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國勇
徐國勇
柯建銘
柯建銘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鍾孔炤
鍾孔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素月
陳素月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賴瑞隆
賴瑞隆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運鵬
鄭運鵬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羅致政
羅致政
洪宗熠
洪宗熠
周春米
周春米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為保全前二項沒收之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第七條 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犯第三條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為保全前二項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扣押其財產。
一、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後已無追繳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並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追繳之規定。 二、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之規定,因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業已增列相關規範,爰配合刪除,回歸刑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