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江永昌
江永昌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國勇
徐國勇
羅明才
羅明才
余宛如
余宛如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曾銘宗
曾銘宗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配合法案名稱變更,修正第一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