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王惠美
王惠美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學聖
陳學聖
陳宜民
陳宜民
徐榛蔚
徐榛蔚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彥秀
李彥秀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名稱及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行政院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配合法案名稱變更,修正第一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