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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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
一、去(104)年台北市發生虐待流浪貓「大橘子」事件,今(105)年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在將犬隻送往民間狗園途中,因運送不當,導致數十隻犬隻熱衰竭死亡,虐待犬貓事件屢屢發生,顯見現行動物保護法之刑度嚇阻力不足。
二、據報導指出,「為毛孩子連署」工作團隊自今(105)年4月起開始連署支持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修法,要求加重虐待動物刑期,一個月之內線上連署修法已累積45萬人,加上書面連署已達50萬人。故廣大民意支持提高動保法刑責,以減少是類事件不斷發生。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刑責調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故意虐待動物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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