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張麗善
張麗善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毓仁
許毓仁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一、去(104)年台北市發生虐待流浪貓「大橘子」事件,今(105)年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在將犬隻送往民間狗園途中,因運送不當,導致數十隻犬隻熱衰竭死亡,虐待犬貓事件屢屢發生,顯見現行動物保護法之刑度嚇阻力不足。 二、據報導指出,「為毛孩子連署」工作團隊自今(105)年4月起開始連署支持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修法,要求加重虐待動物刑期,一個月之內線上連署修法已累積45萬人,加上書面連署已達50萬人。故廣大民意支持提高動保法刑責,以減少是類事件不斷發生。 三、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裁處刑責調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故意虐待動物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