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余宛如
余宛如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素月
陳素月
段宜康
段宜康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顧立雄
顧立雄
蕭美琴
蕭美琴
徐永明
徐永明
陳宜民
陳宜民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一、1972年9月10日歐洲會議,建議成年之年齡訂在十八歲;且現行多數國家之成年人為十八歲,顯然十八歲為成年人為世界潮流趨勢所趨。 二、目前科技進步資訊流通發達,小孩接受知識快速,自主意識提高,而現行多數分級也採十八歲為界線,如汽、機車駕照考取等,致目前多數人皆認為十八歲為成年。揭櫫民法第一條條文之意旨,故修正法定年齡為十八歲,以符世界潮流與本國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