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洪宗熠
洪宗熠
鄭寶清
鄭寶清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鍾佳濱
鍾佳濱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玉琴
吳玉琴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焜裕
吳焜裕
徐永明
徐永明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一、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新增。 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提出本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