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林俊憲
林俊憲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曼麗
陳曼麗
劉世芳
劉世芳
鄭麗君
鄭麗君
林靜儀
林靜儀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琪銘
吳琪銘
蕭美琴
蕭美琴
蔡適應
蔡適應
顧立雄
顧立雄
呂孫綾
呂孫綾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刪除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
一、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政府特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訂定各種退除役官兵優先適用之條款,以體恤、照顧軍人。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於上開時空背景之下或有存在之必要。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 三、退輔會表示,民國一○○年迄今,五年間無任何退除役官兵根據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及領用事業或營業執照。上述資訊顯示,已少有退除役官兵循本法規範取得事業、營業登記之相關優遇,本條顯已不敷時代變遷下、退除役官兵之需,故擬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