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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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刪除) | 第二十四條 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 |
一、早年軍人待遇不佳之時空背景下,政府特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中訂定各種退除役官兵優先適用之條款,以體恤、照顧軍人。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凡經政府列有管制或限制之規定者,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申請及領用之」,於上開時空背景之下或有存在之必要。惟歷經時代變遷,軍人待遇早已大幅調升,服役滿一定年資者亦可領取月退休俸,不同於早年生活清苦之情況,上開規定賦予退除役官兵優先申請管制執照之權利,似已不具正當性。
三、退輔會表示,民國一○○年迄今,五年間無任何退除役官兵根據輔導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及領用事業或營業執照。上述資訊顯示,已少有退除役官兵循本法規範取得事業、營業登記之相關優遇,本條顯已不敷時代變遷下、退除役官兵之需,故擬刪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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