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國勇
徐國勇
連署人
江永昌
江永昌
王定宇
王定宇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明文
陳明文
蔡易餘
蔡易餘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蔡適應
蔡適應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官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待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良好或普通,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獎金。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第七十四條 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獎金折半發給。 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給與前項之獎金外,晉二級。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晉級之規定於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適用之。
一、法官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公布施行,法官已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核規定,而以職務評定予以評核其年度表現。惟職務評定結果,本條僅有評定為「良好」晉級之規定,司法院及法務部按反面解釋,認僅尚有未達良好之情形,致目前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僅有評定為「良好」、「未達良好」二種,且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百分之九十七至九十八點多,與社會觀感落差甚大,喪失區辨功能及激勵效果,為使職務評定評核能確實執行,爰修正本條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獎懲內涵,以落實覈實評核之精神。 二、職務評定結果應由二分法修正為三等次,除原有之「良好」、「未達良好」二種外,新增「普通」等次,以有所區隔,落實考核機制,並配合修正上開三等次獎懲內涵,爰新增本條第二項評列「普通」等次之獎懲結果、第三項評列「未達良好」之獎懲結果,另修正第一項但書規定,新增第四項另予評定之獎懲結果。 三、配合文字修正第七項有關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不予晉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