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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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會或所屬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會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會或所屬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會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因應產業創新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有關申請人申請補助聲明事項,以符合母法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