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七條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及說明,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 | 第七條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研提之計畫書應於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公開展示三十日。 地質敏感區所在地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地質敏感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及說明,由地方主管機關一併提送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後,接續辦理公開展示事宜並知會地方政府,以符合實際執行之合理性;考量網際網路使用已趨普及,將相關資料置於網際網路為公開展示,可更有效供各界知悉,亦便利民眾抄錄相關資訊,爰修正第二項。
三、為廣納資訊,第三項修正為人民或團體不論是否為地質敏感區所在地土地權利利害關係人,皆可提出意見及說明。
四、公開展示期間,中央主管機關視地方主管機關需求,辦理相關說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