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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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工作平等會應依本辦法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除得逕提訴願外,得於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第二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地方主管機關之性別工作平等會應依本辦法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除得逕提訴願外,得於十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並參照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將第一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