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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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按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之本條例,其第三十三條規定原僅一項,嗣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時已分列二項,為使本辦法授權依據明確,爰增列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項次,以玆周延。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一款所定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簡稱退除役官兵);其安置就養區分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助。 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自付服務費進住榮家。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及數額,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進住榮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使用水、電費用超過一定額度者,其超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區分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亡故時,並予適當之喪葬補助。 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自付服務費進住榮家。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給付項目及數額,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所定進住榮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使用水、電費用超過一定額度者,其超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為配合募兵制之推展,落實本條例第三條之一,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二條之二有關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檢討現行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及權益事項,明訂安置就養之對象,僅限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爰修正第一項序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本條例第三條之一,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