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應繳納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二百元及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元。 前項申請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經實地審查不合格,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 一、內政部為審查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執行認可業務專業及技術能力,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規定,除書面審查申請機構是否符合資格及條件外,亦須至申請機構辦理實地審查其辦理認可業務之軟、硬體設施,並逐一檢視其人力配置、檢驗設備、試驗室管理、檢驗人員操作等,是否與該申請機構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計畫書等相符,爰第一項明定申請機構,每件應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金額。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機構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而未辦理實地審查者,退還實地審查費。另申請機構經實地審查不合格,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申請機構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 |
|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