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國防部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併入國防部,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