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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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退除役官兵、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裁撤後之掌理事項,如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救助、就養、養護、保健、長期照護及該會所屬服務、安養機構之督導回歸衛生福利部。爰新增第七款文字「退除役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