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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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一、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裁撤,該會掌理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回歸國防部。
二、第一款和第十五款新增文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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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務列等及員額之設立)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三人,特任或上將,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 第四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務列等及員額之設立)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副部長二人,特任或上將;常務次長二人,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 |
因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併入國防部,爰新增副部長一人為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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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次級機關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事務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第六條 (次級軍事機關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有鑑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併入國防部,故新增第五款本部依職掌所設之國軍退除役官兵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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