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時代力量
時代力量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外交部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及僑務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有鑑於僑務委員會裁撤後有關僑務工作之掌理事項回歸外交部,爰新增文字「僑務」。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及僑務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及僑務事項。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僑務委員會裁撤後有關僑務工作之掌理事項回歸外交部,故外交部權限職掌新增僑務工作事項,爰第一款和第九款新增文字「僑務」。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二、僑民事務局: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僑民事業事務。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有鑑於僑務委員會併入外交部,故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及其業務新增僑民事務局,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僑民事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