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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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各委員會之設置)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原住民族委員會。 六、客家委員會。 第四條 (各委員會之設置)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為了落實精實且有效能之政府目標,提升為民服務水準,減少不必要浪費,故裁撤僑務委員會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使僑務委員會權限職掌業務併入外交部和教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掌理事項併入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勞動部,可讓資源相互支援,發揮最大效益。 二、刪除第五款和第六款,現行條文第七款和第八款移列至第五款和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