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蘇治芬
蘇治芬
吳思瑤
吳思瑤
陳學聖
陳學聖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徐志榮
徐志榮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玉琴
吳玉琴
何欣純
何欣純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蔡適應
蔡適應
葉宜津
葉宜津
鄭寶清
鄭寶清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俊憲
林俊憲
徐國勇
徐國勇
姚文智
姚文智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曾銘宗
曾銘宗
張麗善
張麗善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 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一、對於違反不同條款之行為,類型與程度,應加以區別而有不同刑度與罰則。 二、對於不當飼養環境致使動物重傷或死亡者,維持原條文之刑度。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最高刑期加重至二年,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相當,以重視生命價值。
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刑期加重至二年,與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相當,以重視生命價值。
第二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等情節重大或五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應接受主管機關四小時以上十八小時以下生命教育與輔導。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與追蹤輔導。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有暴力犯罪之潛在高風險,加重刑責,以有效嚇阻,保障生命尊嚴,避免目前殺害動物者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 三、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地方政府應加以追蹤輔導對動物傷害者,以導正其價值與行為避免再犯。
第二十五條之四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條文由原第二十五條之一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