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鄭寶清
鄭寶清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俊俋
李俊俋
王榮璋
王榮璋
許智傑
許智傑
洪宗熠
洪宗熠
洪慈庸
洪慈庸
趙正宇
趙正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俊憲
林俊憲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為之,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但除分娩婦女之配偶外陪產假一年內最多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修正第五項,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不限定配偶,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予陪產假。惟避免浮濫,除配偶外一年內限制最多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