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陳歐珀
陳歐珀
呂孫綾
呂孫綾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王榮璋
王榮璋
許智傑
許智傑
蔡適應
蔡適應
鄭寶清
鄭寶清
李俊俋
李俊俋
洪宗熠
洪宗熠
洪慈庸
洪慈庸
趙正宇
趙正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行政院不得遴選退休之軍人、公教人員擔任國營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國營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之年齡,初任不得超過六十五歲;無論任期是否屆滿,於年滿六十八歲時應即行更換。但各主管機關有較低年齡限制者,從其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不得擔任國營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且初任年齡不得超過65歲,年滿68歲即行更換。
第三十七條之一 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負責人及經理人之遴選,準用本法之規定,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國營事業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其負責人及經理人之遴選,目前無相關法規規範,因此,明定準用國營事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