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陳亭妃等23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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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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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第四條之一 為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培養群體多元學習,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均衡城鄉教育功能,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其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之規定訂定有關合併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前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或停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計畫,邀請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辦理。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辦理合併或裁撤之目的以及授權教育部就整併事項訂定相關準則。 三、第二項明定民主參與程序與後續空間利用規畫應納入程序,讓與政策相關的各群體及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決策並表達意見。 四、第三項明定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合併或裁撤須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教育部核定辦理。希冀藉由教育部作為監督單位,促使地方政府落實民主審議程序,凝結社會共識後方得進行廢併校作業。至於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另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審查會: 照委員黃國書等提案修正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第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 二、符應目前國家課綱由小一至高三為整套完整設計之現狀。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 一、修正本條文。 二、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惟我國的課程決策習慣向來採取「由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往往無法契合教育現場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 三、反觀鄰國日本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在每次進行「課程綱領」的變革之前,大致上都會進行二到三年全國性大規模,針對老師、學生及家長的調查,並接受基層教師、教育團體「由下而上的草根模式」的建議案,可見這和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大相逕庭。 四、以上在在說明了我國課程決策者,對於教育現場真實的理解和需求的忽略,也缺乏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做為課綱修與訂的依據。故增修本項,規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且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