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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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乙案,行政院版通過) 第七條之九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 |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為配合刑法沒收制度之變革,並因應特別刑法中既有之沒收第三人財產規定,所增訂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一則須配合新修正刑法之施行,再者,其影響層面既深且廣,亟需宣導及準備,宜有充足時間,以資因應,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三、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法則,各級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
行政院意見:
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期實體法與程序法施行日期相同,避免法律空窗期,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配合刑法之施行。
審查會:
照乙案,行政院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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