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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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 第八十五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提案: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僅針對謊報災害者處以罰則,卻未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加以規範,上述無故報案占用專線者,除造成接線人員困擾,甚可能損害其他民眾報案權益延宕警方辦理其他案件,危害社會安全。
二、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一一九)者立有相關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卻未規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
三、綜上所述,爰擬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針對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一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委員陳怡潔等16人提案:
一、現行消防法已有針對無故撥打火警電話(119)者之相關罰則,對於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者卻無任何法令有所規範及罰則,造成確有緊急事件之民眾於撥打報案專線時,卻遇到忙線狀況,因此對於濫打報案專線者,實有必要予以裁罰,以達嚇阻之效。
二、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職司警察機關受理人民各種投訴事件,事由緊急亟需警察機關處理者,
所在多有,
無故撥打恐對警察機關處置作業與人民權益造成困擾與危害。但為兼顧人民或有不盡知其嚴重性,爰增「經勸阻不聽」之要件,以示如民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即具處罰價值。另為衡平處罰寬嚴,刪除序文中「三日以下」等4字。爰決議:「第八十五條,除第一項刪除序文『三日以下』等4字及增列第四款文字為『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外,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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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增列) | |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
一、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謊報災害者雖有罰則,惟若是人民僅撥打報案專線卻不言語,或言談與報案無關之事,雖占用專線,造成接線人員困擾,有延宕其他民眾報案之虞,卻無罰則,可能造成法律漏洞。
二、又考量謊報災害可能造成公務員無故出勤,增加公務員無無謂之勤務、浪費防災資源,此與無故撥打報案電話輕重有別,故法律效果不宜等同視之。
三、查現行消防法第三十六條針對無故撥火警電話者設有罰則,故準用消防法第三十六條之法律效果,以避免人民無故占用報案專線。
審查會:
本條修正意旨,業已於第八十五條增列第四款予以規範,爰不予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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