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李彥秀
李彥秀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毓仁
許毓仁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許淑華
許淑華
柯志恩
柯志恩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六條之一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者,處罰該乘客。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針對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三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造成6人死亡及4,143人受傷。。另外從99-102年僅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3地,就有3,838人受傷,平均北北基每年有1千多人因此受傷。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本席等爰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新增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致有影響他人安全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