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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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本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轉播。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本會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 |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
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程序委員會之議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惟程序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另,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涵,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議事轉播,應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包含同步聽打、手語翻譯等方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的權利。
三、程序委員會會議,現行僅有會議紀錄,會議之經過即決議,並未記錄,亦無法刊登於立法院公報。爰增訂第三項,程序委員會會議之經過及決議,應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方符議事公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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