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榮璋
王榮璋
劉世芳
劉世芳
呂孫綾
呂孫綾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蘇巧慧
蘇巧慧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曼麗
陳曼麗
顧立雄
顧立雄
林靜儀
林靜儀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徐國勇
徐國勇
林淑芬
林淑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宛如
余宛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本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轉播。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本會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程序委員會之議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惟程序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另,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涵,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議事轉播,應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包含同步聽打、手語翻譯等方式,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的權利。 三、程序委員會會議,現行僅有會議紀錄,會議之經過即決議,並未記錄,亦無法刊登於立法院公報。爰增訂第三項,程序委員會會議之經過及決議,應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方符議事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