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榮璋
王榮璋
劉世芳
劉世芳
呂孫綾
呂孫綾
江永昌
江永昌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蘇巧慧
蘇巧慧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顧立雄
顧立雄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徐國勇
徐國勇
林淑芬
林淑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宛如
余宛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 前項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且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一、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五項,現行第五項改列為第六項。 二、現行議案協商之紀錄,係於院會處理黨團協商結論後方併同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且刊登內容並非議案協商之全程經過之詳實紀錄。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及公開應具時效性,要求議案協商應將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於協商會議後,即刊登公報。爰修正第四項。 三、議案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之。且應依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內涵,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於議事轉播時提供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爰增訂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