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榮璋
王榮璋
劉世芳
劉世芳
呂孫綾
呂孫綾
江永昌
江永昌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蘇巧慧
蘇巧慧
黃偉哲
黃偉哲
顧立雄
顧立雄
吳焜裕
吳焜裕
鄭運鵬
鄭運鵬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徐國勇
徐國勇
陳曼麗
陳曼麗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玉琴
吳玉琴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宛如
余宛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蔡適應
蔡適應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之一 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轉播議事。但第五條所定秘密會議不在此限。 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前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議事轉播應逐步提供同步聽打或手語翻譯等無障礙資訊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權利。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公開轉播議事。 三、第二項,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立法院秘書處統籌辦理。 四、為消除現遭質疑有礙議事完整公開之議事轉播「藍畫面」情事,爰增訂第三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路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即於議事轉播之影像拍攝,亦應呈現會議室全景畫面,以呈現會議進行中包括宣讀條文、提案或協商時過程之實際全貌。 五、另,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近用資訊之權利(access to information),立法院應於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中,以口語、手語、字幕、無障礙多媒體及其他輔助傳播方式,及時提供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及第21條a、b款之意旨。 六、立法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所提供之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手語翻譯員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同步聽打員應接受相關課程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