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顧立雄
顧立雄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其邁
陳其邁
鄭寶清
鄭寶清
張宏陸
張宏陸
邱議瑩
邱議瑩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黃偉哲
黃偉哲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林為洲
林為洲
周春米
周春米
蘇巧慧
蘇巧慧
徐國勇
徐國勇
蔡易餘
蔡易餘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林靜儀
林靜儀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鍾孔炤
鍾孔炤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余宛如
余宛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曼麗
王榮璋
王榮璋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一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強制處分法庭,管轄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所定由法官或法院核發之強制處分審查。 強制處分法庭之法官,不得於同一案件之審判程序執行職務。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之規定,增設強制處分法庭(或令狀法官),以兼顧強制處分核發之時效性、專業性及中立性。 三、為貫徹保全扣押及其他刑事訴訟上重大強制處分採取「法官保留原則」之趨勢與要求(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兼顧審查之時效性(如通訊監察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保全扣押則更具急迫性)與專業性,刑事法院應由專業相當的法官組成強制處分審查專庭,以因應日益繁重且需即時復核的司法審查業務之需求。 四、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三一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二項之迴避規定。 五、德國偵查法官制度、法國羈押與自由權法官制度,已有令狀法官之先例。二○○八年之奧地利新刑事訴訟法及瑞士二○一一年之新刑事訴訟法,亦皆立法明文規定強制處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