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顧立雄
顧立雄
柯建銘
柯建銘
尤美女
尤美女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張宏陸
張宏陸
鄭寶清
鄭寶清
陳其邁
陳其邁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徐國勇
徐國勇
鄭麗君
鄭麗君
鍾孔炤
鍾孔炤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蘇巧慧
蘇巧慧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偉哲
黃偉哲
莊瑞雄
莊瑞雄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林靜儀
林靜儀
陳素月
陳素月
王榮璋
王榮璋
何欣純
何欣純
余宛如
余宛如
蕭美琴
蕭美琴
劉世芳
劉世芳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一、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及本次修正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