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江永昌
江永昌
吳琪銘
吳琪銘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曼麗
陳曼麗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黃秀芳
黃秀芳
林靜儀
林靜儀
陳其邁
陳其邁
劉世芳
劉世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顧立雄
顧立雄
呂孫綾
呂孫綾
蕭美琴
蕭美琴
黃偉哲
黃偉哲
蘇巧慧
蘇巧慧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未依法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建築師業務。
一、現行建築師法尚無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執行建築師業務,訂有相關規範及罰則。 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第二十六條之二 未取得建築師資格,不得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
一、現行建築師法尚無針對「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以建築師、建築師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或意圖營利,訂有相關罰則。 二、查國內規模較大之執行業務行業類,如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其主管法規皆針對「未取得資格,卻擅自執行業務者」訂有相關罰則,以遏止無專業資格卻意圖營利的行為,並保障該項業務品質。建築師亦是本國社會必須且廣受民眾信任託付之執行業務者,如不規範,形同放任無建築師資格者執行業務,也增加公安問題發生的可能性。
第五章 獎懲與罰則 第五章 獎 懲
原建築師法第五章節名稱為「獎懲」,然「獎懲」係規範建築師資格者,如係規範無建築師資格之一般民眾而訂定之罰則,應擴增章節範圍為「獎懲與罰則」。
第四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之規定,罰則如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二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金。
因建築師業務範圍涵蓋層面廣泛,牽涉重大公共安全問題,故擬訂定罰則,遏止違法。
第四十六條之二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二條,如其辦理、協辦或以其名義辦理之建築業務,發生事故、意外或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責任。
倘「未取得建築師資格者」辦理或協辦之建築案件,或違反第二十六條允諾他人假借名義辦理建築案件者,其案件發生相關公安意外、事故、或因災害而受損害,則其須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