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王榮璋
王榮璋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徐國勇
徐國勇
蘇巧慧
蘇巧慧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但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用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一、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1點第2項之規定,辦理分割農地辦理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二、惟實務上若農地只有單邊緊鄰道路,在通行權之考量下,倘該筆土地之共有人皆主張其分割後之土地須緊鄰道路,將導致實際分割後之土地形狀狹長而難以利用,若考量其土地形狀之方整及利用價值,在所有共有人均同意之下,先分割出一條共有農路,再分割出符合共有人人數之農地,即面臨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之問題。爰提案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分分割農地時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惟共有人全數同意另分割一筆土地設置共用之農水路者,不在此限,便於分割時,除各共有人取得一宗耕地外,是否得另行割出一宗土地,留設農路,維持共有人所共有,俾供將來分割後,便於各宗耕地之交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