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焜裕
吳焜裕
蔡培慧
蔡培慧
吳琪銘
吳琪銘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或外觀。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或外觀。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外觀。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或外觀。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第十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有鑑於損害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外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外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外觀或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外觀,雖然機能並無損害但對於受害者的心理以及生理上的傷害程度並不小於重傷害罪之定義,因此將身上器官之外觀損敗或嚴重減損納入重傷害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