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琪銘
吳琪銘
江永昌
江永昌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焜裕
吳焜裕
李應元
李應元
林靜儀
林靜儀
蘇治芬
蘇治芬
姚文智
姚文智
徐國勇
徐國勇
蔡易餘
蔡易餘
尤美女
尤美女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周春米
周春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蕭美琴
蕭美琴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王榮璋
王榮璋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明文
陳明文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黃秀芳
黃秀芳
顧立雄
顧立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第一項之成本資料,於收費基準訂定或調整時應併同上網公開。 第十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查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時應檢附成本資料,以提昇規費收費基準之透明性,惟行政機關之成本資料是否對外公開,各機關作法不一,為使各界更清楚明瞭規費收費基準訂定或調整過程中金額估算方式,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