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靜儀
林靜儀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瑩
陳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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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鍾佳濱
鍾佳濱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玉琴
吳玉琴
呂孫綾
呂孫綾
賴瑞隆
賴瑞隆
劉建國
劉建國
蔡易餘
蔡易餘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焜裕
吳焜裕
顧立雄
顧立雄
徐永明
徐永明
周春米
周春米
洪慈庸
洪慈庸
蔡適應
蔡適應
洪宗熠
洪宗熠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規定。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環境日:六月五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一、明訂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99年9月公布農曆1月20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四、為彰顯性別平權、去除紀念日名稱所含家父長氣息,改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國父逝世紀念日」,為「孫文逝世紀念日」。 五、「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六、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4月7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七、西元1972年6月5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91年12月11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6月5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明訂環境日為紀念日。 八、為儆醒戒嚴歷史,珍貴民主化不易,規定每年7月15日為「解嚴紀念日」。 九、民國83年8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十、為警惕戰爭及台灣被殖民歷史,規定每年8月15日為「終戰紀念日」。 十一、為緬懷國家歷史,沿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每年10月10日為「國慶日」。 十二、為感念及彰顯歷史上,外來移工、移民對台灣社會經濟之巨大貢獻,規定每年12月18日為「國際移民日」。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一、元旦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訂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訂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三、為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明訂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及國際移民日各放假一日。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農民節:立春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二: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三: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五、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一、明訂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之民俗節日為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上述節日蘊含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訂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農民節、婦女節、國際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15度定一個節氣,一周360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15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1900年至2010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 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族群、部落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族群、部落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民族及宗教團體自行擇定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六、民國62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62年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七、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度時,為公曆每年2月3日至5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於傳統農業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八、世界地球日源自於1970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1990年,已有141個國家,共2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4月22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九、1991年,美國國會將3月30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十、1886年5月1日,美國勞工以芝加哥為中心,於全美進行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5月4日,在芝加哥乾草市場舉行集會的勞工遭警察開槍鎮壓,其中數人死亡,史稱「乾草市場事件」(Haymarket Affair)。1889年,為紀念上述歷史,第一國際決議未來,每年5月1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 十一、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1963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5月12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二、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 ─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1913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三、「警察法」於1979年6月15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615定為警察節。 十四、8月8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五、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8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 二、明訂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西元1925年8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4月4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為保障少數群體、協助文化傳承,且避免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原住民族身份者得施放「祭典假」,反而造成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劣勢」;故特以「文化學習假」及「多元文化日」概念,規定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均得依各民族及宗教群體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各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休假之。 六、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一、第一項明訂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為連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七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第九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