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張麗善
張麗善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王育敏
王育敏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心理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修正條文文字。 二、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