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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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為保障出生地或居住地為花東地區者享有完善聯外交通及返鄉權益,交通部應使其能具名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地區各類交通票券。 前項具名優先購買各類交通票券之相關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十一條 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量及縮短行車時間,並提升公路之安全性及可靠性。 花東地區應建設完善的公共運輸網路,健全原住民族部落之交通及公共運輸,提供安全、便捷、友善、可靠、舒適之運輸服務。 |
一、新增條文內容。
二、增訂交通部應使出生地或居住地為花東地區者能具名優先購買往返花東地區各類交通票券,以完善其聯外交通及返鄉權益,並將相關辦法授權交通部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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