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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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免除其追訴權。 | 第三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
有鑑於現行條文之規定,判決定讞為赦免之必要要件,惟司法審判之現況,因政治現況及社會輿論,難以落實百分百公正司法程序及判決。惟我國當前訴訟之案件,仍有許多客觀政治迫害之司法案件。司法未能處理之案件受害者,應予以赦免之管道終止不正當司法程序,終結迫害。至是,爰擬「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免除其追訴權。」將判決確定前案件列入情節特殊之情況,以充實總統赦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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