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莊瑞雄
莊瑞雄
王定宇
王定宇
呂孫綾
呂孫綾
林靜儀
林靜儀
賴瑞隆
賴瑞隆
林俊憲
林俊憲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玉琴
吳玉琴
周春米
周春米
鄭寶清
鄭寶清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赦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免除其追訴權。 第三條 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有鑑於現行條文之規定,判決定讞為赦免之必要要件,惟司法審判之現況,因政治現況及社會輿論,難以落實百分百公正司法程序及判決。惟我國當前訴訟之案件,仍有許多客觀政治迫害之司法案件。司法未能處理之案件受害者,應予以赦免之管道終止不正當司法程序,終結迫害。至是,爰擬「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或免除其追訴權。」將判決確定前案件列入情節特殊之情況,以充實總統赦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