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國勇
徐國勇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江永昌
江永昌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焜裕
吳焜裕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蘇治芬
蘇治芬
呂孫綾
呂孫綾
王定宇
王定宇
林俊憲
林俊憲
顧立雄
顧立雄
趙正宇
趙正宇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一、按本法於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時,於第九條增訂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為離職公務員之懲戒處分種類,亦分別於本條明定其法律效果,修正理由說明就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係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規定,明定減少額度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然而,將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限定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即依現行法之規定,對於退休(職、伍)金所為懲戒,僅有最高百分之二十之減少或是百分之百剝奪兩種方式,中間留有過多裁量以外之空間,形成法律漏洞。 三、況查本法第十六條減俸比例自本法於民國20年6月8日公布以來皆未曾變動,當時之立法理由亦以無從考證,本條前次修正僅以參照第十六條修正減俸比例為理由,似嫌速斷。爰比照日前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本條第二項,將減少退休(職、伍)金之比例之上限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十六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一、本條減俸比例自本法於民國20年6月8日公布以來皆未曾變動,當時之立法理由亦以無從考證,然將減俸比例限定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恐留有過多裁量以外之空間,於公務員應受懲戒事由嚴重之個案中,更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進而形成法律漏洞。 二、是以,爰修正本條規定,將減俸比例提高至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