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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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盧秀燕
盧秀燕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四條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並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一、本條文係配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應考量其職務之繁簡。 二、有關檢查人之選任,目前實務上多由會計師擔任。惟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事由種類甚多,並不全然屬會計師所熟稔之專業領域,故於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法院應參酌股東聲請之事證選派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營經驗之非利害關係人擔任檢查人,並依其職務之繁簡定其報酬。有鑑於此,配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爰修訂本條文,明定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應考量其職務之繁簡,以健全相關的配套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