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百七十四條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並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 第一百七十四條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
一、本條文係配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應考量其職務之繁簡。
二、有關檢查人之選任,目前實務上多由會計師擔任。惟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事由種類甚多,並不全然屬會計師所熟稔之專業領域,故於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增訂第二項,明定法院應參酌股東聲請之事證選派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經營經驗之非利害關係人擔任檢查人,並依其職務之繁簡定其報酬。有鑑於此,配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爰修訂本條文,明定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時應考量其職務之繁簡,以健全相關的配套法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