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支出及文化發展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六條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一、相較於「經濟國家」與「政治國家」,建立一個以文化藝術與審美為共同體的公民社會,此當為台灣國家發展進程中的終極目標。是以「文化國家」的追求,乃政府無法置身事外的嚴肅責任與義務。再者,於現代國際社會中,軟實力(Soft
Power)的重要性越來越超越硬實力(Hard
Power),文化即是衡量一個國家軟實力強弱的重要指標。
二、財政為庶政之母,唯有經常性地配置推動文化暨藝術所需的行政財源,所謂「文化國家」理想方不至於淪為「口惠而不實」的政治宣言。財政部國庫署2008年12月發表的《英國、西班牙彩券業務考察報告》曾明確指出,英國彩券可謂世界上發行最成功的國家之一,其公益盈餘撥入國家彩券分配基金(the
National Lottery Distribution
Fund,簡稱NLDF),其運用方式除了慈善、健康外,尚包括藝術、文化遺產等項目。與前述英國相較,本條第二項有關彩券盈餘之分配方式,即顯有關照層面不足之缺陷。
三、為使我國公益彩券部分盈餘得以挹注文化發展事務,充實相關施政財源基礎,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