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徐榛蔚
徐榛蔚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毓仁
許毓仁
林德福
林德福
黃偉哲
黃偉哲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黃昭順
黃昭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盧秀燕
盧秀燕
蔣萬安
蔣萬安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以津貼或補助前項自願就業人員,加入長期照顧服務中之喘息服務。 前兩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有鑑2003年2月劉俠事件,2006年9月台中王家一家四口遭菲傭比西塔砍傷事件後,同年11月又發生越傭阿美砍殺雇主,造成雇主家庭一死一傷的慘劇,顯示聘僱家事外勞的雇主家庭缺乏社福體系的援助,乃居家外勞失控傷害雇主的政策性因素之一,而根據104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若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來於例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雇主家中有替代人力照顧者占51.8%,替代人力以「由家人照顧」為主占87.9%,顯示家事外勞及雇用之家庭皆需喘息服務。另外,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結果推估,103年失能人口計73萬人,其中65歲以上者超過46萬人,惟目前國人對於失能老人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之選擇,除長照計畫外,尚有6萬8,229人選擇機構式照顧,20萬4,733人聘僱外籍看護工,其餘14萬5,101人多由家屬自行照顧,可推知民眾自行照顧失能長輩時,亦有喘息服務之需求。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以津貼或補助自願就業人員,加入長期照顧服務中之喘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