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麗善
張麗善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王惠美
王惠美
黃偉哲
黃偉哲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柯志恩
柯志恩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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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淑華
許淑華
吳志揚
吳志揚
盧秀燕
盧秀燕
徐榛蔚
徐榛蔚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為落實職場友善親子環境,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