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吳志揚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護理人員公會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受前項限制。但最遲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施行起,至下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完成更名。 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一、縣市合併後,台中縣、台南縣及高雄縣之行政區域業已消失,如該屬護理人員公會仍冠以原行政區域名稱實顯唐突。 二、現行本法及藥師法第二十八條雖有維護原有縣(市)公會權益之增訂但書規定,但在立法上究非常態,不宜讓其長期存續,爰參酌原「臺中縣護理師護士公會」更名為「臺中市大臺中護理師護士公會」例,增訂第二項,限定已消失行政區域內之護理人員公會,最遲應自本法修正施行起,至下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完成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