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黃昭順
黃昭順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王惠美
王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第二十八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藥師公會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受前項限制。但最遲應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施行起,至下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完成更名。 第二十八條 藥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一、縣市合併後,台中縣、台南縣及高雄縣之行政區域業已消失,如原該屬藥師公會仍冠以行政區域名稱實顯唐突。 二、現行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及本法雖有維護原有縣(市)公會權益之增訂但書規定,但在立法上究非常態,不宜讓其長期存續,爰參酌原「臺中縣護理師護士公會」更名為「臺中市大臺中護理師護士公會」例,增訂第二項,限定已消失行政區域內之藥師公會,最遲應自本法修正施行起,至下屆理監事任期屆滿前完成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