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盧秀燕
盧秀燕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王惠美
王惠美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於被害人無父、母、子、女、配偶之請求權人時,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亦得為請求權人。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一、本條條文明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得向其請求撫慰金之人僅限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如若被害人死亡時並無父母、子女及配偶時,繼承被害人遺產之其他法定繼承人或家屬則不能據此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僅得依本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請求加害者賠償相關財產上之損害。 二、惟實務上多有被害人為單身並無配偶、子女,且父母皆已死亡之情況,再者,其他法定繼承人及家屬或賴其扶養者所遭受之精神損害亦不亞於本條現行所定之請求權主體,顯見該規範有與社會現實脫節及未盡周延之處,爰予增訂第二項。